乙肝常识 乙肝携带者 大三阳 小三阳 乙肝肝功能 乙肝抗病毒 乙肝症状 乙肝孕育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首页 > 肝病科 > 乙肝详解 > 乙肝常识 >

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哪些工作

时间:2011-03-09 08:48来源:河北健康网 作者:河北健康网 点击:
虽然《劳动法》里有相关规定,不允许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给予他们平等就业的机会,但是在某些特定的行业,相关法规明确设限了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的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工作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的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1.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工作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职业

  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根据第2条的规定,下列为公共场所: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