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河北健康网 · 科学认识疾病,守护全家健康 首页|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首页›乙肝携带者›别把乙肝携带者“另类化”

别把乙肝携带者“另类化”

乙肝携带者 来源:河北健康网 2024-12-21 阅读 125708 作者:罗晓明 副主任医师 ⏱ 阅读约 5 分钟

我有个朋友,平时身体倍儿棒,吃嘛嘛香,有一天体检,突然查出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他拿着报告单,整个人都懵了。第一反应不是担心自己的身体,而是害怕被人知道。他跟我说:“我是不是得搬出去住?单位会不会不要我?”那一瞬间,我意识到,一个再普通不过的医学检测结果,竟然能让人瞬间变成“另类”。

乙肝病毒携带者,在中国有1.2亿人,差不多每十个人里就有一个。这么多的人,按理说早该融入社会了,可现实偏偏是,他们被贴上了各种标签,甚至被歧视。这种歧视的根源到底在哪儿?其实,很大程度上是源于我们脑子里的“旧知识”在作祟。

往前翻翻历史,上世纪80年代末,知识界对肝炎的认识还很粗浅。那时候,大家普遍认为肝炎就是两种:一种是急性发作的甲肝,另一种是慢性的乙肝。传播途径呢,也简单地归结为血液和消化道两条。在这种认知下,采取的隔离措施确实有点“一刀切”,甚至可以说过于严厉。1989年,《传染病防治法》把病毒性肝炎笼统地列为乙类传染病,还说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在前不能从事容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这个规定,相当于给1.2亿人戴上了一顶无形的“帽子”。

但科学的发展,从来不会原地踏步。到了1999年,医学界发现丙型肝炎后,肝炎被精确分成了甲乙丙丁戊五种。其中甲肝和戊肝是急性病,主要通过消化道传染,确实有传染性。而乙肝、丙肝、丁肝三种是慢性病,传染途径主要是非肠道感染,传染性其实很弱。可问题来了,1989年制订法律那会儿,医学界还没搞清楚这些细节,法律自然也就没法“区别对待”。法律一旦写进条文,就有它的效力,这法律一用就是好多年,1.2亿人就这么被“另类化”了。

不过,医学界为乙肝携带者“正名”的努力从来就没停过。2000年,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修订了《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明确说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应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了不能献血、不能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其他工作学习都可以照常。这算是一个进步,但社会上对“能不能当厨师”的争论依然很大。很多专家现在都认为,既然病毒不会通过间接接触传播,那限制饮食行业从业者根本没必要。换句话说,科学已经给了乙肝携带者当厨师的权利,可社会观念还停留在“这人不能碰我碗筷”的阶段。

有些领域的改变虽然慢,但总算来了。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发了个通知,规定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除了不能考学前教育、航海技术、烹饪等极少数专业,其他专业录取时一般不受限制。据说,这个通知是在很多被体检刷掉的孩子家长强烈呼吁下才出台的,说白了,就是需要一个“红头文件”来给这些孩子撑腰。每年因为体检不合格被大学拒之门外的孩子太多了,背后都是一个个家庭的希望。

可现实是,对于这1.2亿人,社会关心得还是太少。我采访过好些部门,人事部、劳动部、教育部、卫生部,得到的回复大多是“这个问题我们还没形成统一意见”“不宜报道”“公务员选拔没有统一标准”“应该消灭歧视,但我们无能为力”。听起来是不是很无奈?一个涉及上亿人的群体,居然没有一个部门能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徐道振教授,一位长期研究肝炎的专家,听说乙肝携带者连公务员都不能考,气得拍桌子:“这太歧视了!人事部门太不负责了!”他当场就打电话给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秘书长,说“我们得呼吁一下,1.2亿人啊,处理不好会引起社会动荡,怎么能这样胡来。”

乙肝病毒携带者到底有多“可怕”?其实,日常生活接触,比如一起吃饭、共用厕所、握手、拥抱、咳嗽、打喷嚏,都不会传染乙肝。乙肝病毒主要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传播。换句话说,你和一个乙肝携带者坐在一起办公,吃饭,甚至共用一副碗筷,都不会被传染。真正需要担心的,是共用牙刷、剃须刀这类可能沾血的东西,或者去不正规的地方纹身、打针。所以,把乙肝携带者隔离起来、限制他们工作,完全没有科学依据。

我们还要知道,乙肝病毒携带者本身不等于乙肝病人。很多人只是携带病毒,肝功能是正常的,身体也没有任何症状,完全可以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他们不需要吃药,也不需要特别治疗,只需要定期复查,注意别过度劳累,别喝酒,别乱吃伤肝的药。真正需要治疗的,是那些乙肝病毒繁殖活跃、肝功能出现异常的患者。

说到底,乙肝歧视的根源,是知识滞后,是法律跟不上科学,更是社会观念迟迟不肯更新。我们总说“关爱生命”,可当一个人明明只是携带一个病毒,就被剥夺了工作、学习、甚至生活的权利,这算哪门子关爱?

如果你身边有乙肝携带者,请记住,他们和你一样,会笑会哭,会努力生活,会为梦想打拼。他们不需要被同情,更不需要被另眼相看,他们只需要被当作一个普通人。别让无知和偏见,把1.2亿人推入“另类”的深渊。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诊断及医疗依据。如有相关症状,请及时前往正规医院就诊。

标签: 乙肝携带者
⚠️ 免责声明:本文由河北健康网整理发布,仅供健康科普参考,不能替代专业医疗诊断。如有身体不适,请及时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就诊。
上一篇: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命运曲线
下一篇:“乙携者”度夏关注这两点
相关阅读
🤒 相关疾病
🤒

慢性乙肝

肝炎,消化内科,传染科 · 肝
🤒

急性乙肝

肝炎,传染科 · 肝
🤒

小儿乙型肝炎病毒相关肾炎

肝炎,肾内科 · 肾,肝
🤒

重型乙肝

消化内科,传染科 · 肝
🤒

乙肝

传染科,肝病 · 肝

健康问题有疑惑?专业科普为您答疑

这里有你关心的健康话题与权威科普内容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