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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时间:2012-09-02 14:49来源:河北健康网 作者:河北健康网 点击:
根据《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规定,我市参加生育保险职工自2008年3月1日起,确诊怀孕到我中心备案后,可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生育保险医

  根据《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规定,我市参加生育保险职工自2008年3月1日起,确诊怀孕到我中心备案后,可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具体费用标准如下表:根据《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规定,我市参加生育保险职工自2008年3月1日起,确诊怀孕到我中心备案后,可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具体费用标准如下表:

  分类项 目结算标准(单位:元)备 注

  门诊产前检查500包括:测血压、体重,尿常规,血常规,生化全套、免疫三项,B超等,须根据参保职工具体情况减少过度检查项目

  3个月以下门诊流产120

  药流300

  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80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住院费用按项目据实结算

  住院3个月以下住院流产400

  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住院流产1000

  药流800

  顺产2000多胎妊娠的,每多生育1名婴儿,增加其基本费用的10%。

  助娩产2500

  剖宫产4000

  输卵管绝育术1200

  输精管绝育术1000

  输卵管复通术3500

  输精管结扎术3000

  生育并发症三个目录内根据项目据实结算产假期间并发症

  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

  生育当期合并症

  注:

  1、生育保险基金承担分娩期间所必须的且在“三个目录”内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药费和住院费(包括基本医疗所必须的床位费、护理费、麻醉费、治疗费和材料费)。

  2、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生育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的费用;

  (四)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五)出国、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六)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期间的费用;

  (七)不具备临床剖宫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顺产分娩支付标准的生育医疗费用。

  3、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最高限额下的据实结算,即参保职工的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属于“三个目录”之内的,在最高限额标准下据实结算,高于最高限额标准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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