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员患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时,由单位或病人(家属)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柯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告单》并附入院许可证报社保局医保科各案,有单位的参保人员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参保人员患病治疗期间,确因病情需要做大型或现代医疗仪器设备检查的;或确因病情需要施行特殊治疗的,应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建议,填写《柯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申请表》,经医院盖章后报社保局医保科审批。因急救、抢救等特殊情况来不及报批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补办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的,其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白蛋白制品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在特殊适应症或急救、抢救时确实需要使用的,应提供使用前5日内血浆白蛋白低于3g/d1的检查报告。 四、用药范围严格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使用乙类药品,其费用个人先自负10%后,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并且用药应与病情相符,出院带药时,急性病不超过7天用药,慢性病不超过15天用药。 五;病人出院后10日内,到区社保局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时请提供以下证件:(1)定点医疗机构电脑提供的住院病人费用清单;(2)基本医疗保险手册、病历及病历复印件和住院发票;(3)有单位的人员还需提供盖有单位财务章一式四份的《柯城区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申报结算表》。 六、凡符合申报批准手续、符合报销程序及审核确认,在每月12日、22日为报销医疗费时间,遇节假日顺延。无单位人员报销医疗费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手册及私章,他人代办除携带报销人身份证、医疗保险手册及私章外,还需同时出示代办人身份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