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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门诊起付标准调至300元

红斑狼疮 来源:河北健康网 2023-01-11 阅读 86540 作者:何建华 资深编辑 ⏱ 阅读约 3 分钟

  起付标准调整到300元

  问:慢性病门诊补助起付标准在政策调整前后有何不同?

  答:该政策调整前,定点三、二、一级医院门诊慢性病补助起付标准分别为850元、500元、4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定点零售药店为400元。调整后,各级别定点单位门诊慢性病补助起付标准均为300元。调整前,起付标准以上、最高补助限额以下统筹基金在职职工补助比例为 70%,退休职工为85%。调整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补助限额以下统筹基金补助比例统一为85%。

  结算方式为持卡现时结算

  问:2008年7月1日后,怎样持卡现时结算慢性病门诊费用?

  答:从2008年7月1日起,现金垫付一年一报的结算方式改为持卡现时结算。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人员在定点单位须持IC卡就医购药,发生的费用属于自己应承担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本人与定点单位结算;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医保中心与慢性病定点单位结算。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白血病年最高补助5000元

  问:15种慢性病的年最高补助限额分别是多少?

  答: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的统筹基金年最高补助限额由2500元提高到3000元;新增补助病种中,白血病年最高补助限额达5000元。

  其他病种年最高补助限额分别为:甲状腺功能亢进、肺结核1000元;高血压病(重度)、陈旧性心肌梗塞、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为1800元;慢性病毒性肝炎25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病重症肌无力溶血性贫血、白塞氏病、肝硬化3000元。经检诊认定同时患有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的,在原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增加500元。门诊慢性病患者在结算年度内的门诊慢性病补助报销比例不受住院次数影响(不包括建立家庭病床期间)。因慢性病住院治疗期间(包括建立家庭病床期间)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统筹基金不予补助。

  结算年度内,因补助病种办理家庭病床治疗1次的,门诊慢性病补助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减半;办理2次(含2次)以上的,本年度不再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补助待遇核减在次年进行。

  诊疗费用纳入补助范围

  问:诊疗费用是否已纳入慢性病门诊补助范围?

  答:是的。政策调整前,只是药品费用纳入补助范围;调整后,除药品费用外,还将检查和治疗费用也纳入门诊慢性病补助范围。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人员在所选慢性病定点单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包括药费、检查费和治疗费),应属于《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实用手册)或《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06年版实用手册),且是治疗检诊认定合格病种的医疗费。

(责任编辑:秦淑)

标签: 慢性病门诊标准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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